土地房屋資產估價
土地分類分為4大類
☛ 建築用地
如住宅、官署、機關、學校、工廠、倉庫、、公園、娛樂場、會所、祠廟、教堂、城堞、軍營、砲臺、船埠、碼頭、飛機基地、墳場等。
☛ 直接生產用地
如農地、林地、漁地、牧地、狩獵地、礦地、鹽地、水源地、池塘等。
☛ 交通水利用地
如道路、溝渠、水道、湖泊、港灣、海岸、提堰等。
☛ 其他土地
如沙漠、雪山等
都市土地分類
☛ 住宅區
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,以建築住宅為主,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,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、安全及衛生。
☛ 商業區
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,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,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,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。
☛ 工業區
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,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,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,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。
☛ 其他行政、文教、風景、保護、農業等使用區
區內土地及建築物,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。
☛ 特定專用區
區內土地及建築物,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。
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10 種類別
☛ 特定農業區
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,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。
☛ 一般農業區
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。
☛ 工業區
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☛ 鄉村區
為調和、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☛ 森林區
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,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,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☛ 山坡地保育區
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、景觀、環境,與防治沖蝕、崩塌、地滑、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,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,依有關法令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☛ 風景區
為維護自然景觀,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,依有關法令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☛ 國家公園區
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、史蹟、野生物及其棲息地,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,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。
☛ 河川區
為保護水道、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,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。
☛ 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
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,依有關法令,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。
非都市土地 18 個使用地
☛ 甲種建築用地
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☛ 乙種建築用地
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☛ 丙種建築用地
供森林區、山坡地保育區、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☛ 丁種建築用地
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。
☛ 農牧用地
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☛ 林業用地
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☛ 養殖用地
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☛ 鹽業用地
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☛ 礦業用地
供礦業實際使用者。
☛ 窯業用地
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☛ 交通用地
供鐵路、公路、捷運系統、港埠、空運、氣象、郵政、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☛ 水利用地
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☛ 遊憩用地
供國民遊憩使用者。
☛ 古蹟保存用地
供保存古蹟使用者。
☛ 生態保護用地
供保護生態使用者。
☛ 國土保安用地
供國土保安使用者。
☛ 墳墓用地
供喪葬設施使用者。
☛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
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