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臺中訊)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,確實為「買賣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,可適用10%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若為「贈與」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%、30%、40%稅率累進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該局說明,「贈與」移轉並非「出售」,所以父母與子女、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「贈與」,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,仍不適用自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該局進一步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,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可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因「贈與」移轉並非「出售」,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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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單位: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