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:
非都巿公設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,應符合3要件:
一、供公共設施使用(即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)。
二、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。
三、經需用土地人證明。
財稅局進一步說明,民眾所有土地現況雖作道路使用,但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,土地使用情形與用地編定不相符,不符合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要件,不適用免徵規定。但如土地經更正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,並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,申報移轉時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,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發佈單位:屏東縣政府財稅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