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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價稅與房屋稅是什麼?



「地價稅」是什麼?

「地價稅」屬於「地方稅」,也是一種「持有稅」,舉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,除已依法課徵田賦者外,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,均應課徵地價稅。

「地價稅」的納稅義務人是誰? 
一、土地所有權人
二、設有典權土地,為典權人 
三、承領土地,為承領人 
四、承墾土地,為耕作權人 
五、土地為信託財產,為受託人如土地所有權人屬公有或公同共有者,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,其為分別共有者,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。

「地價稅」的稅率是多少?
一、基本稅率:10/1000 
二、自用住宅用地稅率:2/1000 
三、工業、礦業、公園、寺廟、教堂、加油站等特定用地稅率為 10/1000 
四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:
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,稅率為 6/1000,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者,免徵。
五、公有土地非公用,稅率為 10/1000,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,免徵。
六、空地稅:
凡經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,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之空地稅。 

怎樣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?
土地法所稱「自用住宅用地」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。

另合於下列規定者,其地價稅按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」千分之二計徵:
一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(300 平方公尺)( 90.75 坪)部分。
二、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( 700 平方公尺)( 211.75 坪)部分。

「地價稅」的計算方式:
地價稅額 =課稅地價 × 對應的地價稅率 – 累進差額
(課稅地價=地段土地面積 × 地段申報地價)

「地價總額」超過「累進起點」時,如何累進課稅?
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,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累進起點地價者,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。
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「累進起點地價」者,依超過「累進起點地價」的倍數,按累進稅率課徵。
一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,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15。
二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,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25。 
三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,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35 。 
四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,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45。 
五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,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55。 

何謂「累進起點地價」?
以各該直轄市及縣(市)土地七公畝(700 平方公尺)之平均地價為準,但不保括工廠用地、礦業用地、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。

「地價稅」課徵期間與開徵日期? 
「地價稅」每年徵收一次,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「繳納義務基準日」
課徵期間 為每年 1 月 1 日課徵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
開徵日期 為每年 11 月。

「地價稅」逾期未繳,會怎樣?
「地價稅」逾期繳稅,每超過 2 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 1% 滯納金,超過 30 日不繳納者,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。

「房屋稅」是什麼?
「房屋稅」是一種「持有稅」,也就是持有房地產期間均須繳納的稅賦,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,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。

「房屋稅」的納稅義務人是誰?
「房屋稅」向房屋所有權人徵收,設有典權者,向典權人徵收,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,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,其不為推定者,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。

「房屋稅」的稅率是多少?
一、住家用房屋:
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,為其房屋現值 1.2 %;其他供住家用者,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.5 %,最高不得超過 3.6 %。
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,訂定差別稅率。 
二、非住家用房屋:
供營業、私人醫院、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,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3 %,最高不得超過 5 %
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,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.5 %,最高不得超過 2.5 %。 
三、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,應以實際使用面積,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,課徵房屋稅。但非住家用者,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。

房屋稅的計算方式:
房屋現值 × 房屋稅率 = 應繳房屋稅 

何謂「房屋評定現值」?
是主管稽徵機關,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,核計出來的房屋現值。

如何查詢「房屋評定現值」?
房屋評定現值並不像公告土地現值一樣會顯示在謄本上,而是顯示在「稅籍證明」
因此要由所有權人攜帶身分證正本、印章到「地方稅稅務機關」申請「房屋稅籍證明」。

「房屋稅」課徵期間與開徵日期?
「房屋稅」每年徵收一次
課徵期間 為去年 7 月 1 日至今年 6 月 30 日止
開徵日期 為每年 5 月

「房屋稅」逾期未繳,會怎樣? 
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,每超過 2 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 1% 滯納金,超過 30 日仍不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